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