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