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