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引用法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