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处理结果;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