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处理结果;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