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