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