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