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