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