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