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