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