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二条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