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5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