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