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