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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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