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