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