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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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