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