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本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 字。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 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 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 以供签字。

本公约需经其签字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本公约应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继续开放,以便加入。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交存于“海协”秘书长(以下简称“秘 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