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管理

根据第三条获得批准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领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 权的官员的管理。这种管理仅限于证实集装箱上装有按本公约要求的有效的安全合 格牌照,除非有重要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执 行管理工作的官员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仅限于保证集装箱在继续投入营运之前恢 复到安全状态。

当集装箱由于某种缺陷似乎危及安全,而这项缺陷在该集装箱获得批准时 可能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陷的缔约国通知负责批准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