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接受批准
根据本公约的条款,在某一缔约国授权下的批准,均应被其他缔约国在本 公约所包括的范围内接受。同时也应被认为与他们自己作出的批准同样有效。
对本公约中规定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擅自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 试验的要求。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的 条款,对专门设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独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 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危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 中赋予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