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

为了使附件一中各项规定付诸实施,各主管机关应按本公约规定的标准, 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验、检查和批准程序。但主管机关可委托给它正式授权的机构 来进行这些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

在主管机关将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一个机构时应通知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海协”)以便转知各缔约国。

可向任何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集装箱均应按照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保持在安全状态。

如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实际上达不到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主管机关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达到上述要求,或撤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