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通知

除第九、十、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和函件以外,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七条 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按第七条规定的签置、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按第八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按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本公约的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按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本公约;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