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效的文本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于秘书长,其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都 具有同等效力,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为此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述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

附件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