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 ”进行审议。

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 有出席和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 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 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 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 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 。

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 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 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秘书长应将按本公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 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 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秘书长在接到至少有1/3的 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