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

可根据缔约国的建议,按本条中规定的任一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

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约”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6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该修正案应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会议修改:

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1/3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 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