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