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

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