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