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