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项目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项目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