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