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