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