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