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第十条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第十一条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第十二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 第十四条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