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