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