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