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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第七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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