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