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直接租用境外的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不得购买、自建或参与建设国际通信传输信道。 未获得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租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用于经营国际通信业务,不得购买、自建或参与建设国际通信传输信道。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