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两次向信息产业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有关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本办法附录中列出。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录中所列报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