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