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终止

本公约可由大会通过投票终止,投票须提前至少6个月通知。

作出上述决定之日的12个月后为公约终止日期;在此期间,理事会将根据《一般规则》负责本组织的解散。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正本交由保存国归档保存。保存国须将核正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署或加入的政府和本组织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