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人资格、特权和豁免

本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能力:

与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订立合同和协议;

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提起诉讼。

本组织在其每一个成员国领土内,在与有关成员国缔结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目的和目标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任何成员国、联系会员或附属会员均不因其在本组织中的地位或是本组织的一员,而对本组织的行为、不作为或义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