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修正
任何成员国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正。
秘书长应至少在大会审议所提议的公约修正案之前6个月,将提议的修正案以官方语言分发至各成员国。
所提议的公约修正案将由大会投票通过。
秘书长须将根据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发至保存国。后者须将修正案的通过告知所有成员国。
保存国收到三分之二成员国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6个月后,该修正案对所有成员国生效,除非成员国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已通知保存国该修正案仅在其另行发出接受通知后对其生效。
即使存在本条第五款所述情况,大会仍可协商一致决定在保存国收到三分之二成员国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6个月后,该修正案对所有成员国生效。如果在此6个月期间,成员国因该修正案发出退出本组织的通知,尽管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退出将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保存国须将修正案的生效告知成员国和秘书长,并明确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