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6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际商会秘书长在收到调解申请及有关文件、证件和保证金后,应直接或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本国委员会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征询其是否接受调解程序;如该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时,则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案情书面陈述和有关文件与证件的副本,以及国际总部调解程序费用附表中规定的保证金。
调解委员会应详细了解案情,为此,应通过与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联系的方式或通过其本国委员会获取必要的资料,如果可能,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双方得亲自或由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到场。
他们也可取得辩护人或律师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