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6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通过国际商会本国委员会或直接向国际商会国际总部提 出申请;在直接提出申请时,国际商会秘书长应将此申请通知有关国委员会。
申请应包含该当事人本人对案情的说明,还应附上有关文件和证件的副本以及 国际总部的调解程序费用附表中规定的保证金。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通过国际商会本国委员会或直接向国际商会国际总部提 出申请;在直接提出申请时,国际商会秘书长应将此申请通知有关国委员会。
申请应包含该当事人本人对案情的说明,还应附上有关文件和证件的副本以及 国际总部的调解程序费用附表中规定的保证金。